農委會將修正《農會法》中央指派1/3專業理事 中華民國農會:違反民主之作為

▲《農會法》修案在即,中華民國農會召開大會,出席人員痛批農委會將黑手伸進人民團體,將刑責提高宛如將農友比做重刑犯等。

記者 / 李三益  報導

農委會在 3 月 15 日預告修正《農會法》,修正草案將第 19 條新增第三項:「中華民國農會之理事,除由會員(代表)依第一項第四款選任外,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指派專業理事十人至十二人,且其指派之理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理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指派專業理事十人至十二人參與中華民國農會之理事會運作,以利提升中華民國農會之公共性及專業性,帶領各級農會服務農民,帶動農業升級」。同時,修正草案也把第 47 之 1、2、4 條,將農會選舉罰則提高為「3 年以上 7 年以下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金」,其理由為「為遏止農會賄選歪風,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提高期約賄選刑度與罰則,刪除賄選輕罪者豁免得益之適用及加速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農會今3月29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中多位直轄市等農會理事長(當然代表)針對此次修法提出許多臨時提案,出席人員痛批農委會此次修法將黑手伸進人民團體,猶如共產極權國家之行為,以及將刑責提高,將會員農友比做重刑犯等,希望執政黨不要憑藉在立法院擁有多數席次而形成多數暴力,未來不排除採取必要之抗爭,以維護農會及會員權益。

台中市農會理事長劉正銘提案指出,農委會藉落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經濟精神為由,以強制手段修法引進專業理事,有恣意擴權之嫌,已違反《憲法》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一個自由民主國家,政府得制訂相關規定以協助提升社會各界之生活,而不是像共產集權國家直接介入人民的生活,請農委會應回歸人民團體自治權,修正草案內容。

高雄市農會理事長蕭漢俊提案表示,農會選舉罰則提高,農會選任人員皆為無給職,職位、權力及社會影響力遠低於公職人員,根本不能相比,相對於罰則之重,顯然違反法律中保障基本人權為目的之比例原則,如此之重罪好比販毒、暴力及性侵犯,請農委會撤銷該案。

台東縣農會理事長楊招信提案說明,農委會擬修正農會法訂定統一考訓辦法,無疑是插手進入各級農會的人事任用權,現行考訓制度以各農會意見為主進行考試規劃,較符合在地性需求,如今改由農委會訂定統一考訓辦法,介入各級農會所組成的考試委員會,將影響農會的考試自主權,建議農委會應撤回該修正條文。

農會法蕭景田

▲前國民黨立委也是彰化縣農會理事長的蕭景田,抨擊修法違反民主之作為,會被當作國際笑話。

彰化縣農會理事長蕭景田提案指出,人民團體自治是現代民主憲政國家之基本原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但政府執意指派專人介入人民團體營運,實屬違憲。應該讓世界各民主國家及其相關組織知道,號稱高度民主自由的台灣,現在的政府居然在行反民主之作為,被視為國際笑話。

屏東縣農會理事長蘇榮慶提案表示,全國農會應該帶領各級農會,向政府表達強烈的不滿,以維護農民的權益,提案應提撥新台幣 1 億元以作為刊登廣告訴諸媒體並帶領全國農民抗爭的經費。

雲林縣農會理事長陳瑞雄提案指出,農委會疑未依「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3 條規定,推薦不具備金融專業背景之人員,由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擔任獨立監察人一案,建請全國農會函請監察院啟動調查,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同時移送法辦,以確保所有投資該公司之農會股東權益。

農會法高雄市農會理事長蕭漢俊2022-03-29-2

▲高雄市農會理事長蕭漢俊提案表示,農會選舉罰則提高,違反法律中保障基本人權為目的之比例原則。

發佈留言